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,规范假期管理,根据国家《劳动法》有关劳动者休息、休假制度的原则规定及国务院、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,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同时执行市委市政府统一请假管理规定。
第二章 假期规定与待遇
第三条 假期分类。公司假期分为公休假日、法定节假日、年休假、婚假、产假、陪产假、探亲假、丧假、事假、病假。
第四条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年休假
一、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二、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公休假日、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三、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不跨年度安排。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,可先用年休假冲抵事假、病假。
四、各部门应加强部门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,妥善处理好工假关系。
第六条 婚假
达到结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员工,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。
第七条 产假、陪产假
女员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男员工享受10天陪产假,夫妻异地生活的,陪产假为20天。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;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,享受98天产假。哺乳期女员工安排2小时哺乳时间(含哺乳往返公司途中的时间);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产假的假期。
第八条 探亲假
按照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及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第九条 丧假
员工直系亲属去世,给丧假3天。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以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
第十条 事假
一、公司原则上不安排事假,如确因个人事宜必须请假者,须提前申请,并按审批权限报批。
二、请事假必须是出于真实需要,并应首先使用未用假期(包括年休假),按照年累计请事假天数抵扣未用假期(包括年休假)后的天数(7小时折算为1天)扣减其绩效工资。
三、员工请事假每次原则上控制在2天(含)以内。
第十一条 病假
一、员工请病假须向办公室提供医院相关证明、诊疗记录、医方联系方式等材料,并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请假申请中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。
二、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的,可以用年休假抵扣,年累计请病假天数抵扣年休假后超出15个工作日的,按照年累计超出天数扣减其绩效工资。
第三章 请假管理
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。员工假期在2天(含)内的,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批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;员工假期在2天以上的,事先由部门负责人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,公司主要领导批准;部门负责人请假,事先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,公司主要领导批准;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请假,事先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。
第十三条 请假程序
一、请假员工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,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详细填写《请假申请》并按批准权限报批。
二、年休假、婚假、产假、陪产假、探亲假应提前1周申请,批准后须做好相应工作交接;2天以上的事假、病假应提前2天申请。
三、紧急病假及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,须于请假当天短信或微信征得批假人同意,并通知办公室,原则上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。
第十四条 销假
一、请假期满应在考勤系统签到销假。
二、超假部分按请假审批流程报批,获得批准视同请假。
三、未经审批或审批流程未完成的请假,均视为无故旷工,旷工当天扣发当天工资(含绩效工资),全月累计旷工3天(7小时折算为1天)以上的,扣发一个月工资(含绩效工资),全年累计旷工15天(7小时折算为1天)以上的,公司直接予以辞退。
第十五条 其他
一、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,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,可视实际情况缩短、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。
二、按小时请假的,应在考勤系统签到请假时间及销假时间。
三、公司作风检查小组按月核实请假情况,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。所有请假必须真实,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。
四、因紧急工作确需加班的,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或者两个及以上公司其他领导同意,相应加班时间可以冲抵病事假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八条 公司下发的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内容冲突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